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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监守“自盗”四十万,法网恢恢终难逃

  • khz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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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2/22 14:11:32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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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作为一名保险公司的员工,本应做好非车险查勘定损的工作,却利用职务便利将无需赔付或注销的案件,进行虚假定损并自行核赔,以此套取大量保险赔偿款。

近日,开化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判决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0000元。

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他走上犯罪的道路


2019年1月,江某开始负责某保险公司非车险查勘定损工作,可微薄的工资无法偿还巨额债务,江某便对保险赔偿款动起了歪心思。

江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保险理赔系统中找到上级公司派发下来无需后续赔付或注销的理赔案件,通过登录其本人及同事、领导的工号和密码,将赔案进行虚假定损并自行核赔审批,以此将保险赔偿款转入自己或亲属、朋友的银行卡账户内。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江某私自制作虚假理赔案件 29 件,套取保险赔偿款共计 40692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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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他难逃法律的制裁

2020年3月,江某从保险公司离职后,因为担心自己套取赔款的行为会被发现,便陆续将部分赔款通过同事归还给保险公司。2021年5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江某虚假定损套取保险赔偿款的行为,并与其进行约谈,江某也承诺会积极退还剩余赔款。

2021年6月9日,江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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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身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江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江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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