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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舞月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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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09/9/7 22:58:14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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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根据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有关规定,本院将常用的有关收取诉讼费标准及规定公示如下: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四)、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
每件交纳50元
诉讼费用速算公式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部分
按2.5%交纳
金额×2.5%-200元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2%交纳
金额×2%+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1.5%交纳
金额×1.5%+1300元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1%交纳
金额×1%+3800元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按0.9%交纳
金额×0.9%+4800元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按0.8%交纳
金额×0.8%+6800元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按0.7%交纳
金额×0.7%+11800元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0.6%交纳
金额×0.6%+21800元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金额×0.5%+41800元





例:起诉请求额为9万元的应预交诉讼费为2050元 

(90000元-10000元)×0.025+50元=2050元 或 90000元×0.025-200元=2050元 

(五)、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八)、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申请执行案件,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十)、申请保全措施,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一)、申请支付令,比较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二)、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三)、诉讼过程中因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 

(十四)、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五)、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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