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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我县在华埠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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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4/1 16:19:32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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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近日,我县在华埠镇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试点工作。

  此次试点工作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进行,明确要求: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农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车站、码头、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同时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农村零售点数量根据区域大小、人口数量、烟花爆竹燃放习惯等实际情况确定,较大的行政村(人口数量在2000人以上)原则上不超过2家。

  根据安排,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包括2014年新发的零售经营许可证),必须于2014年6月底前予以撤销并收回。同时,从3月下旬至8月底,分乡镇分阶段地完成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重新核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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